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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专设“食药警察”机构 负责食药案件刑侦
发表时间:2014-03-29 点击:1739

       新京报讯 (记者魏铭言)国家将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保障国民“舌尖上的安全”。昨日,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的联合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对新京报记者确认了上述消息。

  专门的食药违法侦查办案人员,被形象地称为“食药(安全)警察”,近几年,在辽宁、河北等地也有试点。华敬锋说,在公安部门下专设一支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侦查支队(大队),对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实现了更有效的打击,震慑力更强。

  国家层面成立一个专门的“食药警察”机构已酝酿了一年,国务院还为此制定了相关文件。目前,公安部、食药总局等部门正在协调,“很快会有一个结果”。未来,从中央到地方,将建立一支覆盖全国,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专业执法队伍。

焦点1 为何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

  目前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呈现长链条跨区域案件明显增多,犯罪手法升级、活动愈加隐蔽等新形势、新问题。在任务很繁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还要拿出相当一部分精力来打击这类犯罪,而它专业性又很强。目前,虽然山东、河北、辽宁等地也成立了专门打击食药犯罪的总队和大队、支队,但是全国还没有从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专门专业的执法队伍。
   
食药监部门的技术水平和执法能力还远远不足,相关人员数量与行政人员出现“倒挂”。2011年全国食药监系统拥有行政管理人员5.3万人,但技术支撑队伍仅有3万余人,上述人员中有专业检查员资质的只有1.5万人。尽管各地食药监部门都组建了稽查队伍查处违法案件,但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以罚代刑”现象,即用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司法责任,很难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亦导致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降低。

焦点2 “食药警察”机构设置在哪儿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关于“食药警察”机构,此前相关部门的酝酿讨论方案中存在三种可能模式。第一种,是国家食药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改组现有的稽查局,赋予有专业基础的食品药品稽查人员以刑事执法权;第二种,是原食药监管稽查局和公安人员合署办公;第三种,是将专业侦查机构直接设在公安部门内。目前,地方“食药警察”试点多采取第三种模式。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认为,虽然地方试点多采用第三种模式,但国家层面的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仍有可能采取第一种模式,即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内设警察局,该局同时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一方面,全程执法可以弥补分段监管的弊端;另一方面,“食药警察”拥有人身和财产强制权,其直接办案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对接,可对违法生产经营者产生更强震慑力。(内容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