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邢东伟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记者邢东伟 我国正处于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多发易发期,食品药品犯罪地点隐蔽,行为诡异,现有的行政执法手段已很难发现和查处,必须依靠公安部门的侦查手段。来自海南省的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建议,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设立食品药品警察队伍,并赋予其与监管职能相适应的监管手段。
“我国目前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呈现出明显的‘小马拉大车’局面,力不从心。”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政协副主席陈莉说,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监管手段捉襟见肘,特别是涉嫌食品经营犯罪案件查办困难。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赋予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权、调查权、封存扣押权等,在案件当事人配合的前提下易于行使,但在严重违法案件办理中,当事人时常不予配合,甚至避而不见。办案机构由于不具有对当事人的人身控制权、银行账户的查询及临时冻结权,经常造成“大案小办”和“刑案行办”,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效果大打折扣。
陈莉表示,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行政、刑事衔接不畅,办案效率低,效果差,执法资源浪费严重。按照目前的执法体制,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办理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这一体制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涉嫌犯罪案件认定所需关键证据,正是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因手段缺失而难以取到的证据,而在缺乏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第二,对于移送案件,公安部门立案率低,主要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证不专业、没有强制保护现场执法权;第三,公安部门立案后,仍需再次对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其中80%以上的工作内容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前的工作内容重复,造成执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使案件办理时限延长。
委员们建议,设立食药警察队伍,能够对违法犯罪的食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临时人身限制措施,以防止其藏匿或毁灭证据;能够对违法犯罪经营场所进行搜查;能够对严重违法犯罪经营者与食品经营有关的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查询和必要时进行资金冻结;能够对涉嫌犯罪的食品案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直接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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