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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县男子用明矾炸油条致铝超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发表时间:2015-05-22 点击:1562
时间:2015-05-22 来源:燕赵都市网 作者:张会武
燕赵都市网邢台电(记者张会武通讯员赵增强、张卫锋)油条是大多数人早餐的“常客”,色泽金黄,面香纯正,香脆可口深受大家的喜爱。然而,不法早点摊贩也瞅准了这一商机,为了谋取利益,在明知大量使用明矾会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下仍我行我素。2015年5月19日,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景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8月份,被告人景某开始在邢台县晏家屯镇出售早点炸油条。为了使油条卖相好,口感好,多赚钱,他在制作过程中按照10斤面掺2.5两食用明矾、1两食用盐、1.2两食用碱的比例来制作销售油条。2014年7月份,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进一步强调了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食品药品监督局也召集相关商户开会告知了禁止添加明矾的规定。按照要求,景某从2014年9月份便开始使用了无铝害蓬松剂。
在使用了一个月后,心存侥幸的他,想将家里剩余的食用明矾和食用碱用完。于是,便又开始使用添加明矾的方法炸制油条。直到2014年12月底,邢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的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提取油条2斤送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检测该油条中铝含量为1620mg,超出≤100mg/kg的国家标准,结论为不合格。此时,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加工油条的过程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使炸制出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并将所加工的油条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明矾属于国家食品添加剂,因其使用方便、成本低,炸出的油条口感好、卖相佳,以致长期被使用。明矾含铝,铝是一种低毒金属元素,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规定,面制品中铝含量不能超过100毫克/千克。铝并非人体需要的微量元素,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铝超标是健康杀手,长期过量摄入,会损伤大脑,可能使人出现贫血、骨质疏松等疾病,还可导致儿童发育迟缓、老年人出现痴呆,孕妇摄入则会影响胎儿发育。
2010年8月份,被告人景某开始在邢台县晏家屯镇出售早点炸油条。为了使油条卖相好,口感好,多赚钱,他在制作过程中按照10斤面掺2.5两食用明矾、1两食用盐、1.2两食用碱的比例来制作销售油条。2014年7月份,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进一步强调了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食品药品监督局也召集相关商户开会告知了禁止添加明矾的规定。按照要求,景某从2014年9月份便开始使用了无铝害蓬松剂。
在使用了一个月后,心存侥幸的他,想将家里剩余的食用明矾和食用碱用完。于是,便又开始使用添加明矾的方法炸制油条。直到2014年12月底,邢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的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提取油条2斤送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检测该油条中铝含量为1620mg,超出≤100mg/kg的国家标准,结论为不合格。此时,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加工油条的过程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使炸制出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并将所加工的油条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明矾属于国家食品添加剂,因其使用方便、成本低,炸出的油条口感好、卖相佳,以致长期被使用。明矾含铝,铝是一种低毒金属元素,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规定,面制品中铝含量不能超过100毫克/千克。铝并非人体需要的微量元素,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铝超标是健康杀手,长期过量摄入,会损伤大脑,可能使人出现贫血、骨质疏松等疾病,还可导致儿童发育迟缓、老年人出现痴呆,孕妇摄入则会影响胎儿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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