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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地沟油第一案”五被告获刑 非法炼油3150公斤
发表时间:2015-06-08 点击:1494

时间:2015-06-08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张哲 

    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讯(记者 张哲)曾轰动一时的“陕北地沟油第一案”,经过检察机关抗诉,延安中级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原来的无罪判决,维持子长县人民法院原判。

    据了解,2012年4月9日,子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活动,在一涉嫌非法加工猪油黑窝点,现场查获已炼制好的猪油73桶,共约3150公斤,肉渣113块,约1600公斤。同时发现该加工点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长期从农贸市场收集槽头肉、废弃猪皮、废弃内脏等猪肉下脚料非法提炼食用猪油。根据子长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和案卷,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治元、薛改香、杨建明、石小红、师有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子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5被告人有罪判决。被告人师有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延安市中院以证据不足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子长县法院一审判决,并判上诉人师有富及原审另4名被告人无罪。本报曾以内参《延安中级法院对一起地沟油案判决无罪引质疑》,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反映。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指令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前不久,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子长县人民法院原判,被告人杨建民等5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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