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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问题牛奶”过期4天 消费者获赔2000元
发表时间:2015-07-27 点击:1636

 时间:2015-07-27   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许冰洲

 
    近日,汪先生在市区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13袋牛奶,发现牛奶都已超过保质期。随后,他提着牛奶到建设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退一赔十”处理。
 
    建设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核对了汪某的购货凭证,确认“问题牛奶”确实是该大型超市销售,货款合计434.98元。工作人员发现汪先生购买的牛奶是以6小盒为一个单位,包装成一袋,牛奶外包装上标有“PaulsOR Chocolate Milk”、“香港及澳门总代理”、“宝利氏巧克力牛奶”等字样,包装袋边侧还贴有“临近保质期”字样。牛奶生产日期是2014年10月13日,保质期至2015年7月13日。汪先生购买之日,牛奶已过期4天。
 
    工作人员马上联系该超市负责人到建设市场监管所接受调查。据超市负责人介绍,供货方为在牛奶保质期前销售掉全部库存,特意在牛奶外包装上加贴了“临近保质期”标签,并降价销售,超市没有做到对加贴了标签的牛奶及时关注,导致投诉的发生。
 
    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到商家购物消费,商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牛奶临近保质期,为促销加贴了“临近保质期”标签并降价处理无可非议,超市应加强管理,由专人负责对加贴了标签的牛奶时时关注,显然超市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超过保质期4天的“问题牛奶”仍流向市场,超市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超市一次性赔偿汪先生2000元。
 
    建设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13袋“问题牛奶”予以扣留,并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同时,建设市场监管所提醒广大消费者,大多数超市在商品临近保质期时会采取降价处理,消费者在选购时应擦亮眼睛,看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后再下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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