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糖果有荨麻
2014年7月22日、7月26日,周先生先后两次在赛特公司处购买了20瓶产自德国的世安水果味糖,总价共计1296.6元。产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处标明产品配料中包括着色用植物粉(甜菜根、姜黄、菠菜、荨麻)等。
周先生说,他回家后经家人提醒才发现,该产品配料里有荨麻成分。经上网查询,得知荨麻不属于普通食品及食品原料,用在普通食品里存在安全隐患。周先生向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对方后对赛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证实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此,周先生依据《食品安全法》起诉要求赛特公司返还货款1296.6元并十倍赔偿12966元。
赛特百货公司表示,该产品是进口食品,经过进出口检验检疫为合格。生产商给出的意见也是产品合格,符合出口条件。此外,经查询文献资料,荨麻在中国具有食用历史,因此食药监局给出的意见依据不成立。且关于荨麻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予以添加,国家卫计委未给出明确意见。
被告曾被行政处罚
据悉,2014年8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曾向周先生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由于目前未查询到荨麻在我国具有传统食用习惯,检验检疫机构判定其不属于普通食品,不得随意添加到糖果等普通食品中。
朝阳区食药监局也于2014年10月21日,向赛特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荨麻不属于普通食品,不得随意添加到糖果等普通食品中,赛特公司的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6.5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涉案产品虽然原产地为德国,但也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该款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如果需要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则应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予以认定。
荨麻虽然在目前已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的物品名单》中均未包含在内,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向原告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目前未查询到荨麻在我国具有传统食用习惯,判定其不属于普通食品,不得随意添加到糖果等普通食品中。
据此,朝阳区食药监局对赛特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上述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可以佐证赛特公司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周先生货款1296.6元,并十倍赔偿其12966元。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